深圳代办银行流分析银行卡业务管理有哪些?
深圳代办银行流分析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,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,维护商业银行、持卡人、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,是指由商业银行(含邮政金融机构,下同)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、转账结算、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。
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、持卡人、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。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、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、商户共享、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。
深圳代办银行流分析对于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,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; 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,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。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,按机具所有行70%,信息交换中心30%的比例进行分配。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,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%。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,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.5%和62.5%执行,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(储值卡除外),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,为其开立记名账户。